子女抚养费纠纷:34条裁判规则
案例文号:(2014)沈中少民终字第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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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离婚后再婚再育以及由此可能导致家庭负担产生变化这一情形,一般应认定是父母离婚时已经或应当充分考虑以协商确认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重要因素。父母离婚时约定较低的抚养费数额或者免除非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理解为双方就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分担之抚养费达成一致,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子女虽然依法享有“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权利,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再育、家庭负担重并不符合该“必要时”的要求,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经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不增加抚养费将导致子女难以维持正常生活。
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有的会因为生育问题签订协议,但生育权属于人身权,因此,限制生育权的协议,应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女方执意生育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亲权的概念,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本质上讲就是国外许多国家规定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监督、保护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种天然的和法定的亲权关系。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可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第一位的,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取消监护权,其他任何人均无权限制或剥夺父母对末成年人的监护权。虽然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但当这种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
另外需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据此,司法解释中“抚育费”的表述方式现应改为“抚养费”。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力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亦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制定过程中曾写入子女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讨论中有观点提出,审判实践中对该问题认识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既然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法定债权,债权即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在抚养费案件中,采纳上述观点对案件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规定追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导致大量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至法院,客观上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不宜就此作出规定。基于上述第二种观点,同时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实际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后定稿使删除了子女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但在具体审判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作出公正裁决。
案例文号:(2019)渝0117民初7112号 (2019)渝01民终10387号
案例文号:(2021)川民申144号
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诉讼中明确放弃提出抚养费要求的,是一种自愿的负担行为,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因此,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以子女名义向对方主张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1)辽01民终971号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实际抚养人与离婚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子女可依据已实际发生的抚养费用向未实际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患病,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子女支付抚养费。
案例文号:(2020)京民申4408号
关于逾期支付抚养费的利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抚养费的给付义务具有人身属性,系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而非父母之间的约定,并非普通的金钱债务,故不宜直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父母之间本身仅有抚养费支付时间而没有迟延履行后果之约定时,对抚养费迟延支付利息之诉请,不宜予以支持。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的在校大专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父母不再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其向父母主张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这一事实本身不属于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在没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再婚生育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不宜以该理由支持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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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文号:(2020)赣民申964号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起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离婚时就抚养费金额所达成的约定,实际上包含了双方就抚养费标准及如何分担所具有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无胁迫或欺诈等情况下,一般应认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双方合意变更或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新的抚养费标准及分担方式前,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父母一方应当始终依据前述约定完全履行义务。在子女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裁判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以原父母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在负有抚养费支付义务的父母一方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标准的诉讼中,若具体案件确有变更抚养费标准及分担方式之必要的,可以起诉当月作为新标准和分担方式的起算点,仍以原父母合意之标准核算欠付之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无固定经济收入,对其降低抚养费数额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应既包括物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包括精神上的引导以及情感上的陪伴。双方共同遵守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地点和探望方式的约定,应包含在对其是否尽到抚养义务的考量当中。父母一方擅自改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地点,客观上增加了另一方探望子女的难度,若父母一方或代其抚养子女的亲属还存在其他阻挠探望的情形,则不仅让未成年子女与父母身心处于长期分离状态,还让未成年子女在不得不面对父母离婚带来的生活变化后又再次面临生活教育环境的不稳定,此种情况应认定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影响。此时,遵循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宜在综合父母抚养条件、子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对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2)京民申195号
夫妻关系发生变更,双方依然对其子女有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当物价上涨,原定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所需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双方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
案例文号:(2022)京民申4115号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之间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不直接抚养一方以家庭负担重为理由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辽民申5071号
案例文号:(2020)沪0112民初7424号(2020)沪01民终86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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